*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废止关于实施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富余员工安置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9日)废止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关闭
破产和改制中富余员工安置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12月18日 深府[2001]183号)
《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富余员工安置暂行办法》(深府[2001]8号附件2,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公布实施以来,各单位认真研究,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了富余员工安置方案。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单位遇到了新的问题。现就《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累计工龄的计算问题
《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累计工龄还应包括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年限。
二、关于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费的享受问题
只有同时符合《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4项条件的员工,才可以享受安置费。安置费的发放按《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累计工龄计算,但已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工龄不再重复计算安置费。
三、关于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确定问题
在市政府公布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前,执行市政府公布的前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
四、关于富余员工的档案问题。
企业与富余员工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手续后,如果员工找到新单位,由新单位为其办理再就业登记手续,档案转新单位管理;如果暂时找不到新单位,员工可到劳动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或档案托管手续,档案转劳动部门失业员工管理科或档案托管机构管理。员工拒绝领取档案的,不能因档案放在原单位而承认原单位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
五、关于内部退养生活费的标准问题
企业发放内部退养生活费的标准,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前,执行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