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20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1日)修正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2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2月7日
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2002年2月5日江苏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的管理,规范城市的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交易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