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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20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1日)修正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2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2月7日

          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2002年2月5日江苏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的管理,规范城市的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交易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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