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充分运用多种货币信贷政策工具。人民银行要充分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增强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信贷融资能力。对经营状况好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人民银行要及时提供再贷款支持,专门用于解决中小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信贷资金不足的问题。对商业银行持有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予以再贴现支持。允许具备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为中小企业开办银行承兑票据业务,拓宽中小企业信贷融资渠道。要进一步完善主办银行制度和办法,扩大主办银行制度实施范围。各银行要选择一批效益好、有发展前途的中小企业纳入主办银行企业范畴。对目前暂时处于困难状态,但单个产品有销路、有效益的中小工业企业,各商业银行要适当提供封闭贷款,支持企业逐步走出困境。
三、合理确定基层金融机构的信贷审批权限。各商业银行要根据中小企业的经营特点,进一步改进、完善授权授信办法,逐步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贷评估、审批和贷款管理制度,减少贷款审批环节,合理确定县级支行的贷款审批权限,扩大县级支行对中小企业直接授信权力。各商业银行的省级分行要扩大对基层支行的授信额度范围和数量。各银行要就银行支持县域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问题,开展一次专项调查,总结支持县域经济和中小企业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摸清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提出支持县域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在此基础上,选择若干县级支行和中小企业建立稳定的联系制度,及时掌握中小企业融资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推进金融创新,改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
四、积极支持中小企业进行抵押贷款。对政府支持、自有资金较高、高科技型的中小企业,银行要积极提供抵押贷款支持,并支持其用符合法律规定的无形资产进行抵(质)押贷款。有关部门在抵押程序上,不得人为设置障碍。企业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的,要尽量简化评估手续。评估费用和抵押登记费按正常收费标准减半收取。鼓励企业设定最高额抵押,银行在最高限额内对同一借款人多次发放抵押贷款,有关部门不得要求企业进行再评估和重复抵押登记、重复收费。从事资产评估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中小企业资产评估的业务量,不得低于当年资产评估业务总量的20%。低于20%的评估机构对中小企业资产评估申请予以拒绝的,申请评估的企业有权向各级经贸委进行投诉。
五、尽快建立省、市州两级中小企业信贷担保体系。省级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由省经贸委、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出资组建,为国有控股企业,归口省经贸委。市州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由市州政府按省级担保机构的原则组建。省级担保机构不直接对企业进行担保,只对市州担保机构进行再担保。建立省、市州两级担保资金,分别由同级的担保机构管理、经营,实行市场化运作。省级担保资金由省经贸委、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注入,明年力争达到1亿元。同时,还可以联系一些有实力的企业、单位进行参股,逐年增补,逐年滚动壮大。要大力发展民间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鼓励中小企业互助担保和发展商业担保机构。各级政府担保机构可以有重点地为民间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允许中小企业用自有资产对担保机构进行反担保。中小企业信贷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的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