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阶段:(2001年12月下旬至2002年3月底)全面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并提出处理意见。参加这次改革的范围是: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各市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单位)和各市州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对本部门(单位)和市州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省政府各部门(单位)对原确定保留的审批事项要按这次改革的要求重新清理(上次改革中遗漏上报的审批事项要按规定同时清理),并提出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意见;按照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审改办)的要求,各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对清理出来的行政审批事项逐项研究,统一填表,提出保留、下放、取消的具体意见。
第二阶段:(2002年4月至5月)研究、审核、确定行政审批项目处理意见。由省审改办对省政府各部门(单位)提出的行政审批项目处理意见逐项进行审核,并负责与各部门(单位)协商后,将审核意见报省政府行政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各市州行政审批项目处理意见的研究、审核、确定工作,按分级管理原则由各市州审改办负责处理,省审改办负责指导监督。
第三阶段:(2002年6月)公布行政审批项目处理决定。由省审改办编制省政府各部门(单位)取消和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报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批准后予以公布。
涉及需要修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审批项目处理,按立法程序修订后公布,涉及修订“三定”方案的处理,由省编办及时进行调整。
各市州取消和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按各自管理权限参照上述原则经各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本地予以公布,并报省审改办备案。
第四阶段:(2002年7月至8月)制定监督制约措施。各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针对保留的审批项目逐项制定、公布监督制约的具体措施。省政府将组织督查组对本《意见》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确保我省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工作方案,统一部署,整体推进。在具体实施步骤的安排上,可以根据本地实际进行。但整体工作必须在2002年9月底前结束。
五、工作要求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解放思想、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在工作上,要按照统一要求、分别处理、抓紧完善、加强监督的方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