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产品和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物资的企业外,其它的企业年检予以取消。凡需分别向多个部门申报的企业年检项目,除需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查或需现场检查之外,实行合并联检,由一个部门主检,其它部门参检的办法。
5、对个人技术资格和企业技术资格、资质的考核和认定,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属有关部门的管理权限外,其余事项全部实行核准制。个人、企业的技术资格、资质除特殊项目外,一般应委托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考核、认定和管理,目前行业协会不健全、不规范的,原则上应在一年内调整完毕。
(三)改进政府宏观管理
1、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保留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建设项目、重要资源开发项目的审批。对限额以下、企业投资的一般竞争性项目,政府主要通过制订、实施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予以引导,不再进行投资决策审批,仅对项目的土地、水、森林等资源使用和环保等外部条件进行管理。
2、保留财政支出项目和政府基金支出项目的审批管理,但要完善审批、监督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项目投资效益。
3、加强对特殊、垄断性行业和社会公益性行业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我省实际,制定定价目录,并实行严格管理。对其中涉及面广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全面推行和完善价格听证制度,严格审核成本,科学合理核定价格、收费标准。凡是竞争性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放开由市场自我调节,政府根据需要只对部分商品和服务制定市场指导价或参考价,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地、各部门不得将其纳入政府定价范围。
4、对涉及土地资源、森林资源、水资源、不可再生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审批事项,实行严格管理。
(四)改善企业投资环境
1、对现有行政审批收费项目进一步进行清理、整顿和规范,健全收费管理办法,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
2、对省外企业进入我省市场不再实施投资资格的审批和认定。
(五)进一步完善社会事务的管理
1、凡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精神文明建设的管理事项,依法进行管理。
2、对涉及公共服务的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保健、新闻出版、社会保障等事项的管理,属政府行为和义务功能领域应继续加强审批管理;属市场行为和经营性领域,除国家明令限制外,应逐步取消审批,引入竞争机制,推动其向产业化方向发展,并加强日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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