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责任原则。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审批权时,要规定其相应的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依法对审批对象实施有效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行政机关不按规定的审批条件、程序实施行政审批甚至越权审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对被许可人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审批机关主管有关工作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原则。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审批权。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并建立便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的制度。行政审批的依据、内容、对象、条件、程序、时限必须公开;未经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依据。行使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依法加强对被许可人是否按照取得行政许可时确定的条件、程序从事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放宽市场的准入与退出
1、根据市场经济发展规划和要求,进一步放开竞争性市场的准入和退出。除少数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生命安全及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需保留审批外,其它行业应在明确市场准入与退出的条件和要求的基础上,全面放开,由投资者自主决定进出。
2、规范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根据国家规定实行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的,除少数特殊行业仍需采取审批或审核制外,其余一律采取核准制办法进行管理;省级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其它一律取消。
3、进一步减少前置审批,对部分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在企业注册登记前进行前置审批的事项外,申请人可以先领取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后,再向有关部门申报。
4、放宽律师、会计、审计、评估、代理等社会服务、咨询机构的市场准入限制,明确市场准入的资格、条件,原则上改审批制为核准制。
(二)规范和完善市场主体培育管理
1、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发展的要求,明确产业扶持的政策和条件。对高新技术、环保等国家重点扶持的企业,在资金、技术、税收、土地的扶持上,要明确扶持的条件、标准、规模和要求,推行专家评审或公开招标。
2、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审批管理,属于企业自主权的,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改由企业依法自行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实行监督。
3、对有额度和指标限制或属于资源性、垄断性的开发和经营权的审批事项,原则上应在严格规范条件的基础上,采用招标、拍卖等市场化的方式进行公开分配,取消以政府审批的方式来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