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已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都应尽快更换保护标志碑。标志碑为石质横匾式,从左至右书写,内容须标明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和日期、树立机关等,立于明显处,数量不限。标志碑的比例为横三竖二,最大为150╳100厘米,最小为60╳40厘米。标志碑的文字,除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可用行、楷、隶等字体外,其余字体一律用仿体字。少数民族地区还应同时树立用当地通行少数民族文字书写的标志碑。标志碑可以另立,也可以在标志碑背面刻该保护单位的说明。说明文字为该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时代、性质、内容和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等。
要不断补充、完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记录档案的格式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补充和完善工作务必于2002年上半年完成。省文物局要与有关地、州、市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认真制定计划,确定时间,尽快落实并划定文物保护范围和标志,确保完成“四有”建设任务。届时,省政府将组成工作组赴有关地、州、市进行实地检查。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也要按上述要求进行。
二、加强文博队伍自身建设,合理开发利用文物资源
文物是历史的、民族的文化遗产,是社会文明和民族精神的物化载体。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首先必须加强文博队伍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文物管理工作水平和全社会的文物保护认识。各级政府和广大文博工作者要把文物保护这项公益事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坚持国家保护与社会保护相结合,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保护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和经济建设的关系。要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文物保护“五纳入”的通知》(甘政发[1996]53号)精神,选择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制定保护规划,按程序上报省政府和文物主管部门,经批准后,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秦安大地湾、敦煌玉门关、高台骆驼城、安西锁阳城等被当地政府列为开发利用重点项目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尽快完成保护和利用的总体规划,制定相应的保护管理规定,防止在开发利用中产生新的破坏。对不具备开放条件和观赏价值的,如西峰南佐、临洮马家窑、广河齐家坪等遗址,当地政府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将保护作为首要工作,建立健全三级保护网络,落实责任制。要在保护好文物及其环境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文物资源。
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单位要妥善保护,防止破坏。凡涉及到文物保护单位的开发利用和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先行制定保护规划,按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动工。
各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开发利用,也必须制订相应的保护规划,经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