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等十六项规章部分条文的决定

  删去第五条第一项、第九条。
  二、北京市化学易燃物品防火安全管理办法》(1986年10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86年10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
  1.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化学易燃物品的防火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中的“消防监督机关”改为“公安消防机构”。
  3.删去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
  三、北京市刻字业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2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87]22号文件发布)
  删去第四条第一项、第八条。
  四、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执照费暂行办法》(1988年2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8]21号文件发布,1994年1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
  1.第三条修改为:“执照费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总金额(无设计概算的按工程投资额,下同)计收,标准如下:
  “(一)设计概算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按照概算额的3‰计收;按照比例计算不足50元的,按照50元计收。
  “(二)设计概算额20万元以上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按照概算额的2‰计收;按照比例计算不足600元的,按照600元计收。
  “(三)设计概算额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按照概算额的1.5‰计收;按照比例计算不足4000元的,按照4000元计收。
  “(四)设计概算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概算额的1‰计收;按照比例计算不足1.5万元,按照1.5万元计收。”
  2.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执照费按照建设工程的审批权限,由市或者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时计收。在临发规划意见书时预收50%,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收清。”
  3.删去第七条。
  五、北京市经营中国字画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11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8]107号文件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号令第二次修改)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