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八、《北京市建设工程防火设计管理暂行规定》”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组织管理办法>等四十八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3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3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的“十三、《北京市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维修监督管理规定》”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11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7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的“一、《北京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二、《北京市化学易燃物品防火安全管理办法》;四、《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执照费暂行办法》”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剧毒物品管理暂行办法》等二十九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9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等十六项规章部分条文的决定》已经2002年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刘淇
二00二年二月十一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等十六项规章部分条文的决定
现决定对《
北京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等十六项规章的部分条文作如下修改:
一、《
北京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8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86]95号文件发布,根据1987年7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次修改,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二次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