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
秩序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甘政发[2001]74号 2001年10月3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规范我省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防止土地资产流失,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现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通知:
一、坚持土地统一管理、统一供应
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坚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土地的原则。经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科技园、工业园等园、区的土地必须纳入所在城市建设用地统一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一律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统一供应。
土地出让金、租金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收,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代为征收。征收后,全部上缴当地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减免出让金、租金,不得漏收、缓收出让金、租金。
二、建立和完善土地市场供应机制
各级政府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超出法定范围划拨供地。以有偿方式提供建设用地的,要严格控制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均应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提供。所有土地供应的信息、交易程序、收费标准都必须公开。
要合理调整和简化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的审批程序。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者,在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后持土地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金支付凭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持土地使用证到有关部门办理计划、立项、规划、建设等手续。
三、严格按规划、计划供地
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不得违反规划批准供地和项目建设。市、县人民政府对于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的供应,须根据当地土地供需情况有计划的进行。土地出让供应超计划的要事先报经省人民政府计划、国土资源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