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删去第九条。
(二)删去第十九条第(二)项中的“第九条”三字。
(三)删去第二十二条。
根据以上修改,对本细则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十五、湖南省计划免疫管理办法
(一)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表示地区的“地”字。
(二)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行署和”三字。
(三)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二十六、湖南省实施《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办法
(一)删去第七条第(二)项中的“产品本地化配套程度高”。
(二)删去有关条文中表示地区的“地”字。
二十七、湖南省尘肺病防治实施办法
(一)删去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的“劳动部门”。
(二)删去第十九条第二款中表示地区的“地”字。
(三)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应当处罚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处罚。”
(四)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十八、湖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一)删去规章名称中“(试行)”。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