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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2002)

  (一)删去第九条。
  (二)删去第十九条第(二)项中的“第九条”三字。
  (三)删去第二十二条。
  根据以上修改,对本细则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十五、湖南省计划免疫管理办法
  (一)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表示地区的“地”字。
  (二)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行署和”三字。
  (三)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二十六、湖南省实施《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办法
  (一)删去第七条第(二)项中的“产品本地化配套程度高”。
  (二)删去有关条文中表示地区的“地”字。
  二十七、湖南省尘肺病防治实施办法
  (一)删去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的“劳动部门”。
  (二)删去第十九条第二款中表示地区的“地”字。
  (三)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应当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处罚。”
  (四)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十八、湖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一)删去规章名称中“(试行)”。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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