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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2002)

  第十条修改为:“乡(镇)集体或者个体在其他集体所有或者个人使用的林地上采矿,须执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并征得林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签订合同,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
  十八、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删去第二十五条。
  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九、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办法
  删去第十九条。
  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十、湖南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兴建农村能源生态综合利用设施,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二十一、湖南省矿山企业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审查办法
  (一)有关条文中的“劳动部门”修改为“矿山安全主管部门”。
  (二)删去有关条文中表示地区的“地”字。
  二十二、湖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巩固国防,保障国家、社会、人民群众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分散供养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入伍地或配偶居住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与退役伤残义务兵本人商定建(买)房地点,所需建(买)房经费,除中央财政一次性按标准拨付外,不足部分,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解决;住房由本人解决的,中央财政拨付的建房经费按标准发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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