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去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七条。
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九、湖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办法
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的“劳动行政部门”修改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
十、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公路养路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删去第十七条。
(三)删去第十条、第二十三条中的“地区”。
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一、湖南省无线电管理办法
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十二、湖南省开发区管理办法
(一)第十五条中的“《
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荒芜费”修改为:“《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闲置费”。
(二)删去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作为第二款,第四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投资者按照本条例第一、二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应当持有关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机关分别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三)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四)删去有关条文中的“行政公署”、“地区”、“人大联络工作委员会”;将“计划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修改为:“发展计划委员会”、“科学技术厅”。
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