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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2002)

  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的条款顺序和税率表中的税目序号作相应调整。
  四、湖南省经纪人管理办法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提供中介服务,促成交易,收取佣金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删去第七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条。
  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五、湖南省制止牟取暴利办法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生产经营者),均须遵守本办法。”
  (二)删去第六条第(七)项和第十五条。
  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六、湖南省能源利用监测暂行办法
  (一)第十条修改为:“对监测不合格的单位,监测机构可以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对无故不接受监测的单位,监测机构有权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核准,予以通报批评。”
  (三)删去第十二条。
  (四)第十三条修改为:“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受委托进行监测不得收费,其监测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解决。”
  (五)删去第十四条。
  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七、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一)第七条修改为:“自然人的船舶、企业事业法人的船舶、政府公务船舶,以及港航监督机关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二)删去第二十八条中表示“地区”的“地”字。
  (三)删去第四十一条。
  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八、湖南省乡镇煤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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