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5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02年2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张云川
2002年3月7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省人民政府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
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等28件规章(附后)。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等28件省人民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部分规章(共28件)
一、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一)第九条修改为:“纳税人必须在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逾期不缴者,从批准用地的第3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删去第十二条。
(三)第十四条修改为:“耕地占用税的税款含5%的征收经费。”
(四)删去第十八条。
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若干规定
删去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
根据以上修改,对本规定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湖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
(一)删去第十九条。
(二)附件税率表税目中“晾晒烟叶”、“烤烟叶”的税率(%)修改为“20”,“牛皮”、“羊皮”的税率(%)修改为“5”,删去税目中的“猪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