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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土地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土地置换的审批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土地置换。
  (一)新村建设以及乡镇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时,符合农用地置换周转计划的,经所在区国土房管局审核,区政府批准后,可利用整理旧址复垦的农用地(绿化用地)与需占用的耕地进行置换。
  (二)国有企业用地或者其他国有建设用地与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置换的,经双方同意,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利用整理国有建设用地复垦出的农用地(绿化用地)与需占用农村集体耕地进行置换。
  第七条 申请土地置换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区国土房管局提供下列文件:
  (一)土地置换申请书(呈报表);
  (二)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和规划批准文件;
  (三)置换土地附图(图中应当注明建设用地、绿化用地及新村建设自用或开发用地的范围);
  (四)土地置换协议书或土地置换方案。
  第八条 区国土房管局在受理置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审批。其中需由市政府批准土地置换的,由区政府报市政府审批;需由区政府批准土地置换的,要同时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土地置换经批准后,原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作相应变更,置换双方要尽快实施置换方案,并保证农用地总量不减少。
  第九条 农村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它农村集体土地,置换后需要征为国有的,由区国土房管局在受理置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办理土地置换手续时一并办理征地申报手续。经区政府同意,持下列材料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核:
  (一)项目批准文件和规划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申请表、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
  (三)项目投资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合同;
  (四)有关图件。
  第十条 市国土房管局收到上报的土地置换和征地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政府。
  土地置换和征地经依法批准后,市、区国土房管局应当在收到批件后3个工作日内下发批复,并及时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一条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中按农民自住房1:0.5比例开发的商品房用地按规定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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