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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颁发《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的通知

  对难以准确反映运费的船舶按下列标准计征航养费:
  (一)机动运输货船(集装箱船舶、油轮、液化气和化学品船舶按第六条规定的单航次标准计征)按每月每载重吨2.40元计征;非机动船舶,按每月每载重吨1.60元计征;
  (二)客船按每月每客位2.40元计征;
  (三)港作船、工程船(含砂石金采挖船)按主机功率每月每1KW3.30元标准计征;渔船从事运输时,按此款计征。
  (四)竹木排筏、浮运物体按每立方米(吨)公里0.01元计征。
  (五)旅游风景区排筏、各种橡皮艇、游艇等按其营业收入的6%计征。
  第六条 进出我省航道的各类船舶,按其营运收入的6%或按船舶载重吨位(箱、总排水量)择大计征航养费。
  对难以准确反映运费的船舶按单航次,依下列标准计征航养费:
  (一)散杂货船舶载重吨在3000吨(含3000吨)以内的,每单航次每载重吨1.80元计征;载重吨在3000吨以上,按每增加1载重吨增加1.20元计征;
  (二)集装箱船按单航次每标箱(TEU)20元计征;40英尺标箱(FEU)按每箱40元计征;超标准箱按每箱60元计征。空箱减半计征。挂靠班轮按进出本港的箱量计征。
  (三)豪华客轮按船舶总排水量单航次每吨1.80元计征;
  (四)油轮按单航次每载重吨3.00元计征。
  (五)装载液化气和化学品船舶按单航次每载重吨10.00元计征。
  (六)凡按载重吨计征的船舶在进港时可按往返航次(单航次×2)一次性计征,船舶空载时按每单航次载重吨的三分之一计征。
  (七)凡国际(含港、澳、台)运输的船舶缴交航养费一律以美元折算人民币(按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率折算)收取。
  第七条 航养费由船舶经营者负责交纳。经营单位交纳的航养费列入成本开支,行政事业单位交纳的航养费列入经费开支。
  第八条 营业性船舶需停航、封存时,应于上月二十五日前向征收或代征航养费的单位办理申请报停手续,经核实同意后停征停航或封存期间的航养费。船舶于上半月内恢复启用的,按全月征收当月航养费,于下半月恢复启用的,按全月的二分之一征收当月的航养费。
  第九条 按规定可以申请免征航养费的船舶,由船舶所在单位持船舶证书和《规定》第四条(一)(二)(三)款有关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地航养费征收部门提出免征申请,经征收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航道管理机构批准,发给“福建省航道养护费免缴证”。对免征航养费的船舶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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