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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

  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实施全国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的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按与中央专款1:1的比例配套。“十五”期间,省财政每年安排1.5亿元,另通过社会捐资筹集每年不少于5000万元,市、县共同按1:1的比例配套,3年内消除农村中小学现有D类危房。县、乡政府要切实加强资金和工程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确保工程质量。允许在规定的限额内农民群众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筹集资金或义务劳动支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
  落实中小学助学金制度。从2001年开始,省安排专项资金,开展对贫困地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免费提供课本的试点。各市、县应参照设立中小学助学专项资金。采取减免杂费、书本费、寄宿费等办法,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负担。
  鼓励和倡导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资助学。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开展城市学校对口支援农村薄弱学校工作,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各市要制定对口支援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从2001年起,在省安排的扶贫开发资金及少数民族地区的专项补助资金中,要增加安排民族教育的份额,重点用于发展民族地区义务教育。
  9、中小学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由学校统一使用,不实行“零户管理”,但必须专款专用,全部作为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教师工资、津贴、福利、奖金以及招待和基建等开支。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制定严格监管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学校经费的监督检查。严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以任何借口截留、平调、挤占和挪用学校经费。
  强化对教师工资的管理。从2001年9月起,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的管理权上收到县。教师工资收归县管后,各县要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在职教师、离退休教师国家规定的工资、离退休费和津补贴项目,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力保证省规定的津补贴项目的发放。
  进一步加强对教师工资经费的监管和检查,建立举报制度、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全面建立工资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不能保证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受到省政府通报批评的市、县,当年年度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同时追究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0、坚决治理一些地方和学校的乱收费。根据有关规定合理制定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在农村地区推广使用黑白版教材。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等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一费制”的收费制度。对违反规定乱收费、乱摊派及截留、挪用教育收费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法规和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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