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加强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试验的领导和管理,确保义务教育的实施和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的健康开展。对薄弱学校、国有企业所属中小学和政府新建学校,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可以进行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的改革试验,鼓励示范性公办学校兼并薄弱学校,进行办学体制改革试验。
6、基础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学。义务教育坚持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力量办学为补充;学前教育以政府办园为肯干,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普通高中教育在继续发展公办学校的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的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参与中学后勤服务。对民办学校,要在招生、教师职务评聘、教研活动、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同时要加强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的指导与监督,认真审核办学资格和条件,规范其办学行为,保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7、稳妥地搞好国有企业中小学分离工作。制定政策,多渠道筹集资金,落实分离中小学的办学经费。企业中小学的分离应尊重企业的意愿。统筹安排好编制内具备资格的企业中小学教师。可通过办学体制改革试验,探索企业中小学分离形式。企业要继续办好未分离的中小学。
三、建立健全基础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加强经费管理,为农村义务教育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8、各级政府要切实增加基础教育经费投入,尽快建立新形势下支撑农村义务教育的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各市、县政府要依法增加对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按照“力度不减、份额不少”的原则,优先安排农村义务教育经费预算,把农村税费改革与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结合起来,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农村税费改革前的水平,并逐步有所增加。
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财政的主渠道作用,切实保障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正常发放、学校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中小学教师工资正常发放所需经费要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对因财力不足、发放教师工资确有困难的县,省、市通过增加转移支付的办法帮助解决。为增强市、县财政落实教育经费和保障教师工资发放的能力,省财政在继续努力对基层转移支付的同时,在2001年至2003年三年内,再适当减少各市体制上解数额,减少上解增加的收入全部用于农村义务教育投入。农村中小学实际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由省政府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另行核定;正常运转所需经费,除从学校按规定收取的杂费中开支外,不足部分由县、乡两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对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因实行“一费制”而减少的收入,由省、市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要足额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并对农村义务教育给予重点支持。
各级政府要把学校建设列入本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高度重视学校危房改造,统筹安排相应的校舍建设和改造资金。乡、村对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划拨,除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外,其它补偿费按低限标准减半执行。城市开发小区和旧城区改造应根据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配套建设中小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