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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

  巩固和发展特殊教育。重点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稳步扩大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规模,优化特殊教育结构,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深化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进一步加强德育工作,优化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全面改革基础教育课程、考试评价制度和招生选拔制度。初步形成适应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教师教育体系,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取得显著进展,教师队伍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明显提高。在全省乡镇以上有条件的中小学基本普及信息技术教育。
  完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建立与农村税费改革相适应的基础教育尤其是农村义务教育投入和按时足额发放中小学教师工资的保障机制。加快中小学危房改造。加强对公办学校改制试验的领导与管理,进一步发展和规范社会力量办学。
  规范义务教育学制,保证义务教育年限。全省用5年的时间,将五年制小学全部过渡为六年制小学,有条件的地方应力争提前。
  二、深化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推动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4、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省人民政府负责对全省基础教育的统筹规划、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并通过转移支付加大对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的扶持力度,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推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
  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基础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负责筹措、安排和管理本市教育经费,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并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所辖县农村义务教育;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指导和督促各县、区的基础教育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农村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负责抓好中小学的规划、布局调整、建设和管理;负责本县教职工核编、定员和管理工作,决定中小学校长的任免,统一发放教师工资;负责筹措、安排和管理教育事业费,保证教育事业费的法定增长,改善办学条件,保证中小学的正常运转和师生安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指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相应的农村义务教育办学责任。根据国家规定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负责动员、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承担校舍和师生安全以及学校治安的直接责任;协助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本乡中小学,对小学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发展多种形式的学前教育。
  村参与本村及联村学校的管理和建设,负责动员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积极鼓励多种方式兴办幼儿园,维护学校的治安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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