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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的通知

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的通知
 (粤府办〔2002〕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人大常委会九届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贯彻实施《条例》,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生态保护和建设的一件大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贯彻执行《条例》作为实践“三个代表”要求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把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工作提高到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和维护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不可缺少的战略资源高度去认识。各地要加强对保护野生动物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做好贯彻落实部署工作。
  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地要加大对《条例》的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宣传、组织学习,让《条例》内容家喻户晓,自觉执行。大力宣传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意义和开展禁猎野生保护动物的必要性。以经营者为宣传教育重点,对饮食业经营者进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的培训;教育部门要把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等内容纳入中小学生态保护教育活动中。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部门的领导、工作人员要坚决抵制食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不良风气。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特别是非法食用野生保护动物的行为予以曝光,新闻单位对保护野生动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要积极予以宣传报道,在全社会树立“保护野生动物光荣,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可耻”的良好社会风气。
  三、从2002年起至2004年12月31日,定为全省全面实施禁猎野生鸟类时期。在禁猎期间,以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鸟类管理的紧急通知》(林传〔1999〕51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到禁止猎捕、出售、收购和出口野生鸟类的活动。各地要在鸟类迁徙的主要停歇地和栖息地,根据鸟类迁徙规律,增派管护人员进行季节性管护和环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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