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等问题的通知
(桂政发[2001]101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适应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现就我区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设置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
(一)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综合管理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副厅级行政机构,由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贸委)负责管理。同时挂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局和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二)地级市设立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市经贸委管理,副处级规格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有煤矿安全监察任务的市增挂煤矿安全监察办公室牌子。
地区设立由地区行署领导、地区经贸局管理,副处级规格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挂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有煤矿安全监察任务的地区增挂地区煤矿安全监察办公室牌子。
(三)县(市、区)设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县(市、区)经贸局管理,副科级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同时挂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有煤矿安全监察任务的县(市、区)增挂煤矿安全监察办公室牌子。
二、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能配置
(一)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能:
1.负责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法规,拟定有关政策及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
2.综合管理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3.依法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权。
4.负责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区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
5.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进行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除外)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