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商业性投资的景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确定门票价格。
(三十)做好价格收益权质押工作,吸引资金投入。继续为农村电网改造贷款提供电费收益权质押,并将价格收益权质押逐步扩大到城市供水、公交、电信、水利开发、城市污水处理等建设项目。
六、运用收费机制进行调节
(三十一)实行鼓励投资的收费政策,促进基础设施建设。
1.对以基础设施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为质押发放贷款范围的项目,在办理有关收益权或收费权承诺时,只要相关手续和材料齐全,在规定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2.建立合理的投资补偿机制。以收费权或收益权为质押吸引外资、社会资金和银行贷款投入我区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以及具有一定还贷能力的水利开发项目和城市环保项目建设。对自治区公路部门作为统一业主的2001年至2010年的全区县县通二级公路路网建设工程项目,实行统贷统还的新收费还贷政策。
3.对所有投资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国家治理方案出台前,免收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对其他项目,减半收取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以上项目均减半收取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
(三十二)减少对企业、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收费,加大对企业减负脱困、改组改造的支持力度。
1.对企业改制、改组(包括破产),科研机构向企业化转制或进行分类改革,需进行诸如资产清查、资产评估、财务审计和验资等各种中介活动的,中介机构应降低现行收费标准。作为资产评估(验资、审计)工作一部分的资产清查,不得另行收费。
2.取消乡镇企业管理费、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和外来务工人员暂住费、暂住人口(流动)人口管理费、计划生育管理费、城市增容费、外地(外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费。
(三十三)调整教育收费政策,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1.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在理顺义务教育收费的同时,逐步将非义务教育阶段学费在培养成本中的比例提高到35%以上,并坚持小步走的做法。
2.制定鼓励和支持多种形式的社会办学的收费政策。除义务教育外,对经批准的社会力量办学,其收费体现谁投资、谁受益原则,收费标准与办学主体的筹资方式相适应,并按培养学生的完全成本进行收费;允许不同地区、不同办学主体、不同学校、不同专业的收费有所差别。对经批准利用社会力量举办的义务教育,其收费除可收取自治区规定的杂费、住宿费、代收费外,学校可向学生收取一定比例的捐资款。
3.对以银行贷款及社会资金按照学校后勤社会化的要求,统一规划投资建设的大中专学校学生宿舍(公寓),其住宿收费允许按现行最高收费标准执行。
(三十四)运用收费手段促进环保事业发展。
1.对我区已出台的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实施。
2.继续征收并逐步完善水资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