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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

  (二十五)进一步下放价格审批权限,提高市场调节价格的比重。强化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管理,制定并颁布广西定价目录。将总装机8000千瓦以下非自治区主电网的上网电厂、地市以下医疗机构自配药物制剂、地市以下水利工程供水、出租车、县级公共交通、车辆停放保管、港口内贸货物、糖料蔗、种子、电力安装维修、物业管理等商品和服务的具体价格,下放地、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对已经形成充分竞争的水运、公路货运、食糖、发电用煤、报刊杂志、厂丝、足金饰品、外贸仓储、物资流通、客房、松脂等商品和服务价格,放开由市场调节。
  (二十六)完善电价形成机制,进一步减轻电力用户负担,拉动电力消费。
  1.将现行按发电项目还贷需要来核定还贷期的还本付息电价的做法改为按发电项目经营期核定上网电价(经营期火电按20年、水电按30年计算);新投产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按自治区电网内同时期建设的同类型技术先进的发电机组的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核定,符合环保要求的机组所增加的投资,按照国家规定另行计算发电成本,核定上网电价。
  2.对销售电价中实际包含的输配电成本费用、供电损耗、税金和利润进行测算,重新核定电网输配电价格;适当降低自治区主电网的输电费用,鼓励“西电东送”。
  3.逐步取消价区加价,实行全区统一销售电价;农网“两改”完成后一律实行抄表到户,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严格控制城网“一户一表”改造居民出资标准。
  4.鼓励发电企业与用户直接签订购电合同并予以电价优惠;降低并逐步取消供电贴费;加大对超基数及丰水期低谷时段用电价格的优惠力度。
  (二十七)深化交通运价改革,扩大交通企业定价自主权。
  1.地铁运价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在规定的中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由地铁经营企业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灵活制定具体的运价;新建地方铁路按照偿还贷款本息、补偿合理经营成本的原则,实行新路新价政策。
  2.按公路等级、车辆类型制定公路客运价格;进一步规范公路客、货运服务站的价格行为。
  3.对区内航空支线实行浮动票价政策。
  (二十八)加大污水处理收费的征收力度,合理调整城市供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是城市供水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根据建设贷款的需要,对污水处理项目实行价格承诺制度,允许在项目建成前三年开征污水处理费;对已建成投产的污水处理企业,按照补偿合理成本和微利的原则,并考虑用户的承受能力,逐步将污水处理费调整到合理的水平,并相应提高城市供水价格,以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行。
  (二十九)分类制定景点门票价格,促进旅游产业发展。
  1.非商业性投资的景点和公益性公园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季节性较强的游览参观点,分别制定淡、旺季门票价格;对学生、现役军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及旅游团队实行优惠票价。
  2.推进公益性公园免收门票,促进园内休闲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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