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审批程序按照《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执行。
三、实行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八)对西部开发中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计划指标予以保障,在国家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不够时,可以使用周转指标、置换指标和折抵指标及其他政策性指标。把未利用地开发成草地、园地经有关部门认定能调整为耕地的,可折抵补充耕地指标。
(九)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依法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建设用地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该建设项目符合《
土地管理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的单独选址条件的建设项目。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已载明,但由于选址未定,未具体落实到规划图,或者规划图上已预留为建设用地,但规划文本没有载明,或者规划文本和规划图都已明确,但用地位置需要调整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
3.因特殊原因,小部分建设用地确需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将规划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材料一并上报审批。
4.坡耕地较多的地区,为保护当地粮食生产能力,在不影响生态建设的前提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将部分已经过多年整治、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坡度为15度至25度之间的耕地划定为基本农田,也可以将部分配套设施较好的新开发整理的耕地划定为基本农田。在不破坏耕作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基本农田种植业生产格局,发展经济作物。
(十)对利用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发展旅游业的,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可以给予一定的地价优惠;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期满后可依法申请续期。利用当地农村资源优势发展特色旅游业,其旅游基础设施使用集体土地的,可依法按集体建设用地办理审批手续。
(十一)企业采矿、取土用地可按临时用地的方式供应土地,采矿企业的采矿区外接道路还可采取企业投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土地的方式共建共享,其用地视为乡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实行土地置换,即用地单位原有土地适宜于被用地单位使用和管理的,可以按对等方式协商置换土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