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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

  8.社会事业项目。使用自治区政府投资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旅游、计划生育、民政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自治区计划部门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00-3000万元的,自治区计划部门只审批项目建议书;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议书由地市计划部门审批。
  9.外商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自治区计划、经贸部门只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0.借用国外贷款项目。限额以下基本建设项目,自治区计划部门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利用外资方案(利用外资方案仅指内资转外资项目)。
  11.境外投资项目。除加工贸易和贸易投资项目外,限额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自治区计划部门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12.国际多边或双边无偿援助项目,自治区计划部门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13.自治区直属部门、单位、企业的项目,需自治区政府投资的,由自治区计划、经贸部门按上述简化的程序审批。
  14.对纳入自治区重点项目目录管理的项目,仍按现行投资管理程序由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组织竣工验收;申请中央政府投资和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项目,按国家规定办理。
  (三)建立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度。
  凡不需要政府审批的投资项目,在项目开工前均须向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备案材料,包括项目业主、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工期、资金来源等主要内容,办理登记备案。项目业主凭自治区计划、经贸部门出具的投资项目备案凭证到相关部门办理其它手续,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办法由自治区计划、经贸部门另行制定和颁布。
  对于在改革方案实施前已受理的项目,要按照新的审批规定进行清理、登记,区别不同情况,分类处理,限期办结。涉及到投资和项目管理的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劳动安全、地震、消防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新的投资项目审批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实施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和我区重点发展产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外资企业投资国家有规定的除外)。
  二、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设在我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2.对设在我区的国家鼓励类企业,以及自治区确定的有色金属、电力、汽车、食品、医药和高新技术六个重点产业的企业,自治区支持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制糖、林产、建材、钢铁锰业、化工、日用品七个传统产业的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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