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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

  6.交通项目。符合自治区公路路网规划的公路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岸线利用规划、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的港口建设项目,符合自治区站场建设规划的运输站场项目。
  7.邮电通信项目。
  8.工业项目。不需要自治区平衡建设和经营条件的一般竞争性工业项目。
  9.高技术项目。除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重大高技术项目以外的项目。
  10.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建设的办公和业务用房。
  11.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以上取消审批的项目,不包括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项目。
  (二)简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自治区审批权限内仍需保留审批的项目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自治区不出资的项目,只审批项目建议书;自治区部分出资的项目,重点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自治区全额或大部分出资的项目,要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按行业按类型具体划分如下:
  1.农林水利项目。需要自治区政府投资的,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计划部门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由地市计划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自治区计划部门备案;不需要自治区政府投资,但仍需自治区保留审批的项目,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自治区计划部门只审批项目建议书,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由地市计划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
  2.交通项目。地方铁路和需要自治区政府投资的公路、港口项目,自治区计划部门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自治区投资的运输站场项目,自治区计划、经贸部门只审批项目建议书。
  3.能源项目。装机2-10万千瓦中型水电项目(含水利枢纽),自治区计划部门只审批项目建议书;装机10-25万千瓦中型水电项目(含水利枢纽),自治区计划部门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110千伏和220千伏电网项目,自治区计划部门只审批总体规划;需要自治区政府投资的节能、农村能源和煤炭行业项目,自治区计划、经贸部门只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需要自治区政府投资的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自治区计划部门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由自治区计划部门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不需要自治区政府投资,但仍需自治区级保留审批的项目,自治区计划部门只审批项目建议书。
  5.工业项目。凡企业用自有资金或国内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非限制类产业的项目,需要自治区平衡建设和经营条件的,自治区计划、经贸部门只审批项目建议书;需要自治区政府投资参股、贴息、补助的项目,自治区计划、经贸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6.高技术项目。重大高技术项目或需要自治区政府投资的高技术项目,自治区计划、经贸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7.商贸设施项目。对需要自治区政府投资,并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物资储备设施项目,自治区计划、经贸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自治区计划、经贸部门只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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