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交通项目。符合自治区公路路网规划的公路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岸线利用规划、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的港口建设项目,符合自治区站场建设规划的运输站场项目。
7.邮电通信项目。
8.工业项目。不需要自治区平衡建设和经营条件的一般竞争性工业项目。
9.高技术项目。除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重大高技术项目以外的项目。
10.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建设的办公和业务用房。
11.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以上取消审批的项目,不包括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项目。
(二)简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自治区审批权限内仍需保留审批的项目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自治区不出资的项目,只审批项目建议书;自治区部分出资的项目,重点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自治区全额或大部分出资的项目,要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按行业按类型具体划分如下:
1.农林水利项目。需要自治区政府投资的,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计划部门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由地市计划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自治区计划部门备案;不需要自治区政府投资,但仍需自治区保留审批的项目,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自治区计划部门只审批项目建议书,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由地市计划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
2.交通项目。地方铁路和需要自治区政府投资的公路、港口项目,自治区计划部门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自治区投资的运输站场项目,自治区计划、经贸部门只审批项目建议书。
3.能源项目。装机2-10万千瓦中型水电项目(含水利枢纽),自治区计划部门只审批项目建议书;装机10-25万千瓦中型水电项目(含水利枢纽),自治区计划部门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110千伏和220千伏电网项目,自治区计划部门只审批总体规划;需要自治区政府投资的节能、农村能源和煤炭行业项目,自治区计划、经贸部门只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需要自治区政府投资的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自治区计划部门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由自治区计划部门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不需要自治区政府投资,但仍需自治区级保留审批的项目,自治区计划部门只审批项目建议书。
5.工业项目。凡企业用自有资金或国内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非限制类产业的项目,需要自治区平衡建设和经营条件的,自治区计划、经贸部门只审批项目建议书;需要自治区政府投资参股、贴息、补助的项目,自治区计划、经贸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6.高技术项目。重大高技术项目或需要自治区政府投资的高技术项目,自治区计划、经贸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7.商贸设施项目。对需要自治区政府投资,并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物资储备设施项目,自治区计划、经贸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自治区计划、经贸部门只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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