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强化管理,规范各项收费制度,进一步改善收费环境
(一)把整治乱收费作为加强投资软环境建设的重要工作来抓。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继续抓紧清理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应取消的要坚决取消,对保留的收费项目,要规定收费范围,统一收费标准,制订成册,对外公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巧立名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二)切实执行《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和《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收费许可证》由收费单位持合法收费文件向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收费人员经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收费员证》。《企业缴费登记卡》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向企业无偿发放。收费人员收费必须出示《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和行政执法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开具收费通知书,并在《企业缴费卡》上如实填写收费单位、时间、依据、项目、标准、金额等,收费人员签名盖章,以备查验。对不按规定和程序的各种收费,企业有权拒交。
(三)继续推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工作。废止收费单位收缴提成或挂钩返还的做法,从源头上消除乱收费的利益驱动。全区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必须交到指定的专门帐户,收费单位只开具收费通知书和收费票据,企业持收费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费(不具备到银行缴费条件的除外)。收费单位必须使用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坚决制止一切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利用权力以赞助、集资、宣传及其他任何形式乱收费或强行摊派;禁止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有偿服务;禁止强制企业和他人购买指定商品;禁止擅自向企业收取各种保证金和抵押金;禁止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禁止强制企业参加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培训、学术研究和技术考核,禁止借年审(检)、会议、检查、评比、咨询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禁止强行向企业拉广告、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和音像制品;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强制企业进行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接待活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各种乱收费、乱摊派行为,一经发现给予当事人(或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相应处分,要毫不手软,严惩不贷;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