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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软环境建设的若干意见

  (一)防止和纠正地方保护和司法不公问题,确保来我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提高司法透明度,坚持秉公执法,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地处理涉外案件和经济纠纷。坚决防止和纠正超时限办案和执法不公、地方保护的违法倾向。
  (二)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格依法执法。严禁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借故刁难、吃拿卡要、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要在加强涉外政策法规学习、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的基础上,重点解决以权谋私、野蛮执法和服务不规范、不到位的问题。对投资者反映执法人员办关系案、人情案及枉法裁决的,要认真调查,对造成错案的要坚决纠正;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对吃拿卡要、执法犯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坚决清除出执法队伍。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聘用一批外商作为义务软环境监督员,至少每季度反映一次外商企业对本地和全区投资环境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整顿外商投资企业周边治安秩序。各地市要组织人员深入外商投资企业调查了解,倾听外商对治安环境方面的意见,及时加以解决。严厉打击盗窃、哄抢外商投资企业财物和伤害外商投资企业法人代表的犯罪分子,坚决摧毁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依法严肃查处诈骗、敲诈勒索外商投资企业的违法犯罪活动和无理刁难、停水、停电、拦阻道路、阻碍施工等不法行为。
  (四)严格规范检查行为。行政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统筹安排,注重实效。要防止多头检查,杜绝重重检查。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借检查之机谋取任何不当利益。严禁行政执法人员擅自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任何形式的检查。
  (五)严格规范处罚行为。行政机关不得以创收为目的实施行政处罚,不能规定罚款指标。依法处罚必须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公正、公开、公平”原则,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对依法罚款的,严格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所有罚没收入全部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严格实施收支两条线制度,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不得按比例或者变相按比例提成。
  (六)禁止执法部门强制企业接受有偿服务。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开办与自己业务相关的有偿中介、服务机构,已开办的要立即停办或彻底脱钩。严禁强制被检查单位到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办理检测、维修、评估、设计、咨询、法律、商业保险等相关服务。
  (七)建立全区外商投诉网络,认真处理外商投诉。对外商反映强烈的地方保护、合同违约、执法不公、久拖不决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不作为的行政投诉案件,有关部门和地市对投诉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跟踪督查,协调解决,限期处理。对无故阻碍、拖延不办的人员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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