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联合办公制度,实行“一个窗口、一条龙”审批,集中办理外商投资项目的各种审核、批准、登记、发证等手续,使到我区投资的外商只要到一个部门就能找到投资项目,并可直接洽谈、签约,在“一个窗口”完成各项审批事项。
(二)公布办事程序,增加透明度,方便投资者、企业办事。涉外经济管理部门要将主要职责、办事程序和要求、收费标准、责任人员、联系电话等投资者需要了解的事项明确公示,使服务的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三)实行审批限时制,提高工作效率。凡有效文件齐备的投资项目审批必须限时完成;对不予受理的投资申请,要尽快通知申请人或单位,并说明理由。对故意拖延不办、误时误事、吃拿卡要、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有关部门和责任人要严肃查处。
(四)办好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发挥它们的示范效应和特殊的对外宣传作用。对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努力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为外商投资企业营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
三、认真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创造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市场秩序,坚决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各种违法行为;努力建立公平竞争、诚实守信、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
(二)加强商品和要素市场的培育和建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凡对外商开放的投资领域,均允许各种所有制企业进入。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三)对境外投资者实行国民待遇。在政府公共服务、生活服务、子女上学等方面,一视同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歧视;不得加收费用。对在广西投资(工作)的外籍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公安机关和外事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优先办理居留手续和多次入境有效往返签证。简化投资商及外籍、外地工作人员出入证签证、签注和暂住证、驾驶证管理,为他们办证提供方便。
(四)主动为投资者提供人才引进、劳动用工方面的优质服务。企业需要聘用外籍人员的,有关部门要迅速办理有关手续。人事部门要积极做好人事代理工作,帮助企业引进适用人才。
(五)规范社会中介机构涉外业务。加强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参照国际惯例,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会计、审计、公证、律师、评估、咨询、人才、信息等中介服务。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要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投资者提供公正、高效、优质服务。凡弄虚作假蒙骗外商等问题引起投资者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社会中介机构,一律依法取缔。
四、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完备的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