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以下情况之一,省财政主管部门对财务总监予以免职:
(一)违反本暂行办法、不履行或滥用财务总监职责的,委派人员依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相关管理规定处理,聘用人员予以解聘。严重失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
(三)在任职期间因患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工作达3个月以上的;
(四)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条 省财政主管部门每年对财务总监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对财务总监任免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财务总监在日常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按政策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派驻单位要配合省财政主管部门做好对财务总监的考核等管理工作,对财务总监的德、能、勤、绩等情况,应定期向省财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财务总监不作为,致使单位造成损失或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主管部门受理单位以及群众对财务总监的来信来访。
第二十五条 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享受以下待遇: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由省财政主管部门参照正处级公务员标准予以确定,报省人事厅审批,并由省财政集中支付;
(二)医疗待遇享受相应行政级别并按国家和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办公、出差等工作待遇享受派驻单位相应级别待遇,经费由省财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标准拨付派驻单位包干使用。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拨付、发放财务总监任职期间的工资、奖金、补贴和公用经费,由省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七条 财务总监不得领取派驻单位工资、奖金和各种津贴、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