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任财政、审计部门或其他行政单位财会、审计机构处级职务,并具有财经(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具有中级以上财经专业技术资格,现任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正科级以上)满三年;
3.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财务、会计、审计等专业教学研究人员。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岗位工作,上任年龄不得超过57周岁。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财务总监:
(一)因贪污、贿赂、侵占挪用国有资产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等行为,被判处刑罚的;
(二)因渎职、违反财经纪律给国家、企业、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受有关部门处分的。
第三章 岗位职权与责任
第七条 财务总监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单位财务管理,列席有关资金管理会议;
(二)监督单位年度收支预、决算方案的编制;监督追加预算、基建资金、专项资金(含事业费,下同)的申请及其二次分配方案;
(三)监督单位年度预算、追加预算、基建资金、专项资金的二次分配方案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派驻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的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监督单位依法取得、使用、管理行政性收费、基金和罚没收入;
(六)监督单位国家财产的占有和使用,确保国家财产的安全和完整;
(七)监督国有资产使用费的收取、缴交和管理。
第八条 对单位追加预算的申请,基建资金、专项资金的二次分配,国有资产变动以及非经营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等重要财务事项,实行单位负责人与财务总监联签的制度。
第九条 财务总监对省政府和委派单位负责,并向省财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条 派驻单位发生的以下财务事项,财务总监应定期向省财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派驻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的情况;
(二)派驻单位年度预算、追加预算、基建资金、专项资金及二次分配方案的执行情况;
(三)派驻单位行政性收费、基金和罚没收入的使用、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