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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省级行政单位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现任财政、审计部门或其他行政单位财会、审计机构处级职务,并具有财经(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具有中级以上财经专业技术资格,现任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正科级以上)满三年;
  3.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财务、会计、审计等专业教学研究人员。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岗位工作,上任年龄不得超过57周岁。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财务总监:
  (一)因贪污、贿赂、侵占挪用国有资产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等行为,被判处刑罚的;
  (二)因渎职、违反财经纪律给国家、企业、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受有关部门处分的。

第三章 岗位职权与责任

  第七条 财务总监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单位财务管理,列席有关资金管理会议;
  (二)监督单位年度收支预、决算方案的编制;监督追加预算、基建资金、专项资金(含事业费,下同)的申请及其二次分配方案;
  (三)监督单位年度预算、追加预算、基建资金、专项资金的二次分配方案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派驻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的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监督单位依法取得、使用、管理行政性收费、基金和罚没收入;
  (六)监督单位国家财产的占有和使用,确保国家财产的安全和完整;
  (七)监督国有资产使用费的收取、缴交和管理。
  第八条 对单位追加预算的申请,基建资金、专项资金的二次分配,国有资产变动以及非经营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等重要财务事项,实行单位负责人与财务总监联签的制度。
  第九条 财务总监对省政府和委派单位负责,并向省财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条 派驻单位发生的以下财务事项,财务总监应定期向省财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派驻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的情况;
  (二)派驻单位年度预算、追加预算、基建资金、专项资金及二次分配方案的执行情况;
  (三)派驻单位行政性收费、基金和罚没收入的使用、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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