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省级行政
单位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01〕120号)
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省级行政单位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省级行政单位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国家财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关于扩大派驻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总监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省级行政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省政府授权省财政主管部门派驻单位履行财务监督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省财政主管部门设省财务总监管理机构,负责拟定财务总监的管理规章、制度、办法和财务总监人员工作守则,并监督实施;协助贯彻执行有关行政单位财务的政策和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审定需要委派财务总监的单位;负责财务总监的委派、任免、招聘、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委派及任职资格
第四条 财务总监的委派采用委任和公开选拔两种形式。委任是指省财政主管部门从本厅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中直接选任。公开选拔是指向社会公开选拔择优聘用。
第五条 财务总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并自觉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财务、会计和审计等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