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获奖企业可以在宣传广告中、产品包装上使用北京市质量先进奖标志,但要在标志下方标明获奖年份及有效期。
第二十条 在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有效期内,获奖企业发生兼并,企业重组或生产要素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报告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评审办公室重新评审或补充审查。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的企业,由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评审办公室报请市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奖状和奖杯。
第二十二条 获得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如质量管理水平明显下降,评审办公室将根据严重程度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报请市政府撤销获奖称号,并收回奖状、荣誉证书和奖杯。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
(二)国家和本市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
(三)消费者(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质量水平明显下降。
第二十三条 承担具体评审工作的行业协会或者中介机构,不得借评奖机会变相向企业收取费用或其他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四条 参加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评审的有关工作人员,要实事求是,保守企业秘密,不得侵犯企业合法权益,自觉抵制一切不正之风。对违反者撤消其参与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工作资格。
第二十五条 任何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新闻单位不得设立同种目的(性质)、不同名称质量评比活动。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六条 为加强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的评选工作,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北京市人事局共同组成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评选领导小组,负责评选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评选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专家评审组由质量管理、财务管理、行业专家等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组成。专业技术人员由办公室聘任。其他有关人员由政府部门、中介组织和有关人员组成。其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