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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暂行办法

  (一)能按消费者(用户)的需求提供满意的服务,用户和消费才满意程度高;
  (二)建立了国家服务质量和商品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三)近三年未发生有社会影响的质量失控问题,服务质量指标和经济指标连续保持本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并达到或者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四)职工队伍素质高,具有良好的质量意识、敬业精神,熟练地掌握了服务、操作技能;
  (五)具有与服务相匹配的良好经营服务条件、设施。

第四章 评选办法和要求

  第十一条 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采取专家审查和消费者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确定。评价方式包括:审查申报材料、消费者调查、现场评价等。
  第十二条 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的评审要充分发挥有关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作用,以日常统计、调查、检测数据等资料做为基础。
  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凡符合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条件,在自愿基础上,按照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评价标准,企业自我评价,并填写《北京市人民政府表章奖励登记表》,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后,将有关证实材料一并报评审办公室。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评审办公室对申报企业基本条件和企业自我评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进入下一评审程序的企业名单。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评审办公室组织评审人员到企业现场,按质量管理评举权进行审查,提出评审报告。
  第十六条 消费者(用户)评价。评审办公室委托有关中介组织广泛征询申报企业的消费者(用户)意见,并提供消费者(用户)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 评审领导小组审核。评审办公室综合汇总评审组评审报告和消费者(用户)的评价报告,根据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评价标准将获奖企业名单及材料报评选领导小组审核后,呈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章 奖励及管理

  第十八条 获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的企业,由市政府颁发奖状和奖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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