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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暂行办法

  (三)企业具有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进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企业质量管理、标准、计量等各项技术基础工作较好。
  (五)能科学、有效地应用质量管理方法和技术,不断地进行质量改进,并取得显著成效。
  (六)企业已通过了质量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
  (七)消费者(用户)满意程度和知名度高,企业的社会形象好。
  (八)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在近三年国家、行业、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全部合格,连续三年无行业规定的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
  (九)符合本市环境保护和有关产业政策的要求。
  第八条 工业企业参评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的其他条件:
  (一)企业建立了完善的质量体系、组织结构,能保证各项质量职能的落实;
  (二)企业的产品实物质量、经济效益在同行、同等规模的企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产品已具备北京名牌产品的基本条件;
  (三)企业在市场调研、产品开发、生产过程直至售后服务各项活动中能科学、有效、灵活地应用质量管理技术和统计技术,并有提高效率、产生效益的证明;
  (四)企业重视技术进步,具有较强的产品开发能力;
  (五)加强现代信息的应用。在产品开发、设计、制造以及营销过程中,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企业内部管理信息化;
  (六)企业的总资产贡献率、产品销售率等经济指标情况良好;
  (七)主导产品按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产品实物质量近三年连续保持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主要质量指标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
  第九条 工程建筑企业参评北京市质量先进奖的其它条件:
  (一)工程项目曾获国家鲁班奖和北京市长城杯奖;
  (二)工程设计安全可靠、先进合理,工程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三)工程施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规范标准要求,竣工工程一次综合试车和验收整体质量达到优良;
  (四)已经过一年的生产和使用的考验期;
  (五)工程的投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或者对促进国民经济有重大意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本市领先,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第十条 服务企业参评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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