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暂行办法

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暂行办法
 (2002年2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市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引导鼓励企业走质量效益型道路,增强企业整体素质,发展首都经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关于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工作的管理规定》(京发[1996]2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北京市人事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条 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企业自愿申请;
  (二)水平先进,好中择优;
  (三)科学、公正、公开、公平;
  (四)不增加企业负担,不向企业收费;
  (五)动态管理,能上能下,不搞终身制。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第四条 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是本市质量管理方面的最高奖励,是政府为奖励在质量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而设立的奖项。凡在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本市工业、交通运输业、工程建筑业、商业和服务业的企业在质量管理、经济效益、社会信誉等方面在本市同行业内领先的优秀企业均可申报。
  第五条 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每次表彰1-5个名额。
  第六条 北京质量管理先进奖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后按当年评选标准重新申报评选。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经营者、全体员工树立了牢固的质量意识,企业在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中始终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
  (二)瞄准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水平制定质量发展战略和目标,做到有目标、有措施、有检查,规范化、制度化、系统化。企业主要领导认真抓落实,能提供较充分的数据等资料证实实施的效果。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