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进老旧居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应当从加快房改和加强老旧居住区环境整治着手,为实施物业管理创造条件。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老旧居住小区的综合整治,动员产权单位、产权人、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共同出资改造居住区环境。在此基础上,通过试点,结合公房出售,摸索经验,建立不同形式的、适合老旧居住区特点的物业管理方式。争取在2003年底以前,全市城区的老旧居住区基本实行物业管理。
(二)推进老旧居住区的物业管理,必须同步加快直管公房维修管理体制改革步伐。市、区(县)房管部门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改革管理体制,对原有的直管公房由政府直接经营管理改为授权企业经营管理。授权经营的企业要通过改革转变经营机制,实现由传统的房屋管理模式向现代物业管理模式的转变。
(三)加快老旧居住区直管公房维修管理体制改革。结合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按照“管修分离”的原则,彻底改变传统的“以租养房、以租养人”的房屋维修管理模式,实现“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的现代物业管理的房屋维修模式,保证房屋及其设备的正常使用和运行。
(四)机关、企业、事业、部队、学校等自管房单位也要结合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将房屋和区域环境管理推向社会,实现专业化的物业管理。
四、加强物业管理监督
(一)市、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土房管局)作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转变职能,改进作风,依法行政,重点是培育和规范市场,做好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不断加强和改进管理。同时要加紧制定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推动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市、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要加快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所有直属房管公司、房管所要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加快与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脱钩,原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交给行政主管部门。与此同时,要加快经营管理体制改革,使之尽快完成向物业管理企业的转变。在改革过程中,市、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要做好脱钩转制的各项工作衔接和具体指导,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市、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指导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日常工作的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改选及做出的重要决定均应向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登记备案。区(县)国土房管局对业主委员会做出的违反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决定,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纠正。
(三)市、区(县)国土房管局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服务的执法检查,特别是对达不到《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群众反映强烈、投诉多的物业管理企业,要从严查处。通过执法检查,促进企业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规范行为。同时,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积极探索适合本市物业管理特点的执法体制。公安、绿化、物价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居住区的社会治安管理、绿化管理和物业管理企业收费等行为的执法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