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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本市居住区物业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危旧房改建区的区(县)政府或危改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小区交用时组织入住业主组建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数量较少的,可以不组建业主委员会,推荐业主代表行使业主委员会职能。
  (五)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用以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公共维修基金按照规定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商品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负责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年度使用计划,并按计划监督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
  二、培育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
  (一)物业管理企业作为物业管理市场的主体,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坚持以服务居民为中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自觉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收费级别、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应在收费场所公布。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吸收下岗职工就业。
  (二)业主应当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物业管理企业,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新建商品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危旧房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及业主委员会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必须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其他居住区在选择新的物业管理企业时,一般也要实行招投标方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快建立物业管理招投标有形市场,加强对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规范物业管理收费。
  1.公共性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公共性服务内容包括公共区域的保洁、保安、绿化、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和小区日常管理等。公共性服务实行分级收费,由产权人或经约定由使用人交纳。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居住小区公共性服务收费的等级和标准由市或区县物价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可以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选定公共性服务收费级别及标准,并可在选定级别的政府指导价基础上适当浮动。
  2.特约性服务收费实行经营者定价。自用部位、自用设施维修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明示。特约性服务收费由委托人交纳。
  三、积极推进老旧居住区实施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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