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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本市居住区物业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
 关于规范和加强本市居住区物业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1〕9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本市居住区物业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于规范和加强本市居住区物业管理的若干意见
           (市国土房管局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1995年以来,全市物业管理行业依据市政府颁布的《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坚持“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改革方向,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和实践,全市物业管理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是,随着住宅建设规模的扩大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观念陈旧、体制落后、责权利不明确、市场运行不规范等问题越来越影响物业管理的发展。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组建和完善业主委员会
  (一)物业管理是指住宅楼房内的公共部分以及楼房外一定区域的非经营性公用设施和环境的管理。物业管理是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同利益的维护、管理。业主或经约定的使用人(以下统称业主)是这个区域内物业管理的重要责任主体。
  (二)物业管理通过组织业主委员会来实施。业主委员会由全体业主通过一定方式推荐或选举产生,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要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担任,并保证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遵守物业管理公约、遵守业主委员会章程。鼓励和支持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业主身份的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作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参与物业管理。
  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规模,业主委员会一般由五名至十五名委员单数组成。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和业主委员会章程履行职责:代表业主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确立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关系;负责监督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质量,对违反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向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另行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督促业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公约,按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协调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关系;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搞好物业管理。
  (四)凡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入住率超过50%,或首户入住已满二年的新建居住小区,应组建业主委员会;1994年底前投入使用的老旧小区,房改售房率超过50%的,应组建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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