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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五”时期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一)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在已经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规范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完善劳动合同内容及企业的规章制度,提高劳动合同管理水平。在未实行或尚未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中,加大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力度,将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调整纳入合同管理的轨道。
  (二)规范劳动关系。
  指导企业制定切合实际的措施,分类理顺劳动关系。着力解决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问题。规范非国有企业的用工行为,推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完善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劳动关系政策。
  (三)建立健全劳动关系调整机制。
  完善由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组织组成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建立调整劳动关系机制。在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通过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健全调整劳动关系机制,有效维护职工的权益。在国有企业,通过提高集体合同的质量,加大职工民主管理的力度,完善调整劳动关系的机制。
  (四)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和预防制度。
  在全市建立起有效监控和预防突发事件、集体劳动争议的预警和处理机制。完善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机制,规范兼职仲裁员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办法。建立劳动行政调解机构,强化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控制化解机制,完善对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及时、快速调解的程序。研究和探索处理劳动争议的多种形式,建立社区劳动争议行政调解机制,形成多层次的劳动争议处理和预防网络,将劳动争议就地、及时化解。
  (五)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劳动标准,完善企业内部劳动规则。
  保障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按国家规定享有特殊劳动保护,特别是加强对非公企业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的监督与指导,指导行业和企业开展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八、加强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力争在“十五”期间将本市劳动保障工作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
  (一)加快立法,尽快建成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较为完备的地方劳动保障政策法规框架。
  2001年底发布《北京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2002年底前出台与《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相配套的有关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政府规章;根据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需要,力争在2002年至2005年间出台《北京市城镇劳动者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社会保险条例》、《北京市就业促进条例》;根据《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本市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制定本市的实施办法。
  (二)完善依法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建立健全依法决策程序,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要广泛征询管理相对人以及专家学者意见,召开分析论证会,并履行法律审查程序。加强对政策实施效果的检验评估,制定并实行决策错误责任追究制度。充分发挥劳动保障政策专家咨询机构的作用,不断提高劳动保障工作科学决策水平。
  (三)加大监察执法力度,确保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形成日常巡查、群众举报专查、开展专项监察、劳动保障年检等相互协调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运行机制。适应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要求,重点加强对无主管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监察执法力度,加强案件查办工作,年结案率保持在95%以上。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劳动违法案件立案调查与决定行政处罚相分离的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强化素质培训;进一步充实执法人员,加强监察执法机构的建设,在市、区(县)、街道(乡、镇)几个层次上形成相对科学的监察执法网络体系,改善监察执法机构装备和办案条件。
  (四)规范行政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继续深化政务公开,将涉及管理相对人权益的行政管理事项全部向社会公开,实现行政审批“一条龙”服务,逐步开展电子政务。推广并完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公开审理,全面增强劳动保障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执法监督,建立以行政执法责任制为核心,以评议考核、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为配套的依法行政工作制度体系,使执法行为责任化,政务考核指标化;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开展案卷评查,完善程序规范,强化程序意识,全面实现行政行为规范化。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健全行政复议体制,不断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及时查处、纠正违法与不当的行政行为。加强全系统依法行政基础知识的教育,依法履行职责,转变工作方式,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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