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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五”时期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水平。实现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及营运的规范化、制度化。严格控制并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对象和支付项目,继续保持合理的基本养老金替代率。
  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形成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管理的日常监督制度,防范、化解基金管理风险,保证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四)不断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待遇水平。
  根据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情况,适时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待遇水平。
  六、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
  基本形成“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体系。“十五”时期,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在经济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上年均增长6%以上。
  (一)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建立收入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要根据现代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实际,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认识科技工作和管理工作在价值形成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积极探索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收入分配制度。指导企业把岗位劳动评价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结合起来,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科学合理的基本工资制度。指导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采取各种灵活的工资分配方式,将职工的工资收入与其岗位劳动、岗位贡献和企业效益紧密挂起钩,形成工资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指导企业进行人工成本的科学管理,提高企业工资决策的自我约束能力。
  探索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有效途径。在产品科技含量比较高或技术改造任务重的企业试行技术人股办法,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和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积极稳妥地进行经营者年薪制试点工作,将经营者年薪收入与其承担的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联系起来,逐步与劳动力市场价格接轨。同时在少数具备条件的企业,试行经营者股份期权激励办法,探索建立经营者年薪与股份期权等股权激励办法有机结合的收入分配制度。加强对经营者收入的监督,规范经营者收入来源和职位消费,增强收入透明度,建立较为完善的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
  (二)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
  结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2002年底前,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立了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进行工资总量决定机制的改革,政府有关部门不再核定其工资总额和效益基数,企业根据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社会平均工资以及自身经济效益和人工成本状况,通过集体协商自主确定工资水平;对于其他国有企业,改进现行的“工效挂钩”办法,创造条件使之向自主分配过渡,“十五”末期初步形成企业根据社会平均工资和企业经济效益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的新机制。由国家直接投资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社会公用事业企业,仍由政府直接调控其工资总量。
  (三)形成较为完善的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体系。
  完善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加大建立行业工资指导线的工作力度,“十五”期间形成比较完整的包括本市国民经济重点行业的指导线体系,充分发挥其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作用。完善人工成本预警预测制度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
  (四)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全面推广职工收入银行个人帐户办法,实现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统一协调职工收入个人帐户制度与社会保障个人缴费制度的衔接,促进社会保障各项基金收缴率的提高。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并发挥其作用。
  七、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关系调整机制
  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提高集体合同质量,形成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商、政府依法调整为主要形式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健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基本建立由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组织组成的三方性、多层次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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