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期间,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保持就业形势的基本稳定,使广大城镇劳动者得到基本的社会保障。主要预期指标是:
1.就业和再就业。到2005年,第三产业的从业人员占全市从业人员比例达到56%以上;失业人员的就业率保持在60%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以内。
2.社会保障。建立起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广大城镇劳动者得到基本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统一征缴,征缴率均达到95%以上,根据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水平,当期基金征缴额与上年相比增长10%左右。
3.职业培训。培训专业设置要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加强高素质技能人才的培养,到2005年,地方企业高级工的比例提高到20%,初级工比例下降到30%;实行就业准入的技术职业(工种)达到120个左右,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90%以上。
4.职工收入。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在经济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上年均实际增长6%以上。
三、加快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
适应产业结构和所有制结构调整以及非公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加快劳动就业制度改革的步伐。贯彻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建立起劳动就业政策支撑体系、就业服务体系、组织和资金保障体系为主要内容的市场导向就业机制。实现劳动者充分就业,保持城乡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
(一)实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的平稳过渡。从2001年起,国有企业富余人员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通过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从企业中分离出来,在劳动力市场中实现再就业;到2002年底,基本取消再就业服务中心,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实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过渡。
(二)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以劳动力市场的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为突破口,调整职业介绍体系的结构和布局,2003年建立起市、区县、街道(镇)三级公益性职业介绍服务体系,逐步形成公益性与产业化相结合、综合性与专业化相补充的布局合理、结构科学、功能完备、覆盖城乡的职业介绍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其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的作用;在提高职业介绍服务体系工作效率的基础上,全市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总量控制在400家左右。切实加强职业指导工作,建立科学的职业指导工作体系。采取不同的职业指导模式,运用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针对下岗职工、富余人员和失业人员的不同情况做好职业指导工作,彻底转变陈旧的择业观念,增强自主择业的意识,不断提高其择业技巧和就业能力。
逐步建立劳动力市场价格机制,动态调控城乡劳动力的市场供求。在对各类企业的不同职业(工种)的工资水平进行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指导企业合理确定工资水平,促进市场形成合理的劳动力价格,引导劳动者在地区间、行业间有序流动,使劳动力价格机制与劳动力供求机制紧密结合。
(三)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劳动者充分就业。根据首都“三二一”产业格局发展战略的需要,积极调整就业结构。结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增加就业岗位;大力开发信息、中介、环保、文化、体育、旅游等第三产业的就业空间,第三产业从业人员的比重达到56%。
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鼓励发展城乡个体和私营经济,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充分利用我国劳动力成本低的竞争优势,大力发展劳务输出事业;建立阶段性就业制度,推进非全日制、季节工、短期工等灵活的弹性就业形式,鼓励下岗职工、失业人员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继续实行鼓励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
紧密结合首都社区建设需要,积极发展社区服务、物资回收和老年服务等行业,面向社区居民、社区单位和社区公共服务事业开发社区就业岗位,提供专业化、规范化、多元化的服务,为经济结构调整中出现的大批富余劳动力创造新的岗位空间。完善就业“托底”机制,使就业特困人员都能进入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实现就业。2003年底前,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开发置换30万个社区就业岗位。
1.加快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推进城市化进程,多渠道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实行素质就业与规模就业并重,实现农村劳动力在城乡间的有序流动和平等竞争就业。加快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大力发展郊区小城镇,引导本市农村剩余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实现就地、就近就业。对外来进京务工人员,按照有序流动、素质准入的原则,实行宏观调控,与北京市城镇职工同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同工同酬,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每年外来劳动力用工规模总量控制在100万人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