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管好用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每年年底前由各级民政府部门根据核定的符合规定的保障对象人数和开支数提出下一年度的预算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当地政府审批,确保年度预算资金。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低保资金要及时足额到位,并比上年有所增加。省级财政将根据各地财政状况、最低生活保障任务和地方财政努力程序,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思索移支付力度,逐年增加最低生活保障经费支出。各地都不得因中央和省加大支持力度,而减少地方财政投入。
要管好用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省下拨的低保补助资金都要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并在同级“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下开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分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不被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建立健全法规制度,推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各地要尽快制订和完善与《城市居民最低生产保障条例》相配套的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或细则以及申请人家庭财产收入申报制度和审核办法,进一步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申请、调查、审核、审批和资金发放、监督等程序。认真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劳动力就业状况,及时掌握保障对象的生态情况,严格按政策规定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在职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养老金的人员,要按照当地政府公布的有关标准计算其收入。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劳动保障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核实其就业、收入状况,并负责出具有关证明。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和操作程序,实行民主评议,接受群众监督,将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保障对象人数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做到政策公开、资金公开、保障对象公开。
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劳动保障、统计、物价等部门,根据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需费用,按照既要保证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鼓励就业的原则,制订或调整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不要盲目攀比。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应与企业最低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失业保险金等标准拉开距离,分清层次,相互衔接,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