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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做好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做好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办发[2001]124号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我省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起步较早,具有较好基础,2001年被国家审计署列为审计信息化建设试点省。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和经济信息化发展的需要,更有效地实施审计监督工作,加快我省审计信息化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88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通知》精神一并贯彻执行。
  一、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被审计单位运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应按要求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开发验收报告、申请使用报告、系统的功能描述、环境情况及系统变动情况等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资料及时报送审计机关。
  二、审计机关在对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要授予审计人员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访问、核查的有关权限;提供有关的电算化会计档案,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光盘以及其他存储体中的电子数据。
  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电子数据,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视情况采取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警告、罚款、建议处分等措施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数据接口。已投入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没有设置符合标准的数据接口的,被审计单位应开放数据接口,数据接口应当能将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应用的数据转换成审计机关指定的格式输出。否则,审计机关有权直接进入被审计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提取有关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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