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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09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2年1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省长 黄智权
                        二00二年一月十七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农业机械
              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要求,贯彻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和驾驶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规定;拖拉机在道路上发生的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二、第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机的行政部门应当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有利生产、方便群众、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确保安全作业的原则,加强对农机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第六条第(六)项修改为:“协助保险公司做好行走式农机的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和按自愿的原则参加农机损失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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