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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乡镇渡口和渡船安全管理责任的通知

  四、禁止无牌无证开船、制止超载渡运、督促有关人员遵章守法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渡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负责。各村民委员会可视当地渡口的规模、旅客的流量等实际情况,指定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履行此项职责。
  五、季节性、阶段性的例行安全检查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交通、海事、船检等部门派人参加。
  六、此前未经批准而设立的渡口、未经检验登记的渡船以及未经考试发证的渡工,必须在2001年12月30日之前补办一切手续,否则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关闭或责令停航。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乡镇渡口和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意识,相互协调,各司其责,认真贯彻有关规定,从根本上扭转我市乡镇渡口和渡船疏于管理的局面,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附件:1.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略)


     2.广东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略)
     3.设置渡口呈批表

附件3:         设置渡口呈批表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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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口名称 │          │渡口地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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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方式 │          │经营人    │         ┃
┠─────┼──────────┴───────┴─────────┨
┃  用途  │                            ┃
┠─────┼────────────────────────────┨
┃渡口设备 │                            ┃
┃设置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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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渡口示意图                 ┃
┃                                  ┃
┃                                  ┃
┃                                  ┃
┠─────┬──────────┬───────┬─────────┨
┃乡镇政府 │          │       │         ┃
┃(街道办事│          │       │         ┃
┃处)意见 │          │       │         ┃
┠─────┼──────────┼───────┼─────────┨
┃区运输局 │          │       │         ┃
┃审批意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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