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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药品医用材料医疗器械招标采购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招标人应将所签合同副本送市卫生局和招标代理机构备案。每次招标的有关资料应完整收集、归档保存。
  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立招标采购监督管理约束机制
  (一)建立政府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督管理约束机制。各级卫生、财政、药监、物价、社保、监察等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制定本部门的具体监管措施,做好相关政策的协调,加强对药品、医用材料、医疗器械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将监督管理的每项责任切实落实到位。
  此项工作由深圳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
  (二)要建立药品、医用材料、医疗器械招标采购的工作制度,健全机构,明确责任人,制定有关招标采购的实施细则。要指导医疗机构建立起廉洁、高效的集团联合招标组织管理形式,组织编制有关药品、医用材料招标采购目录,制定和实施招标采购计划。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公开评标条件和评标结果。规范招标采购的购销合同,监督药品、医用材料、医疗器械购销合同的履行。要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对中标药品合理使用的监督管理,避免出现招标后不使用中标药品的现象。
  此项工作由市卫生局牵头,药监局、财政局、监察局、物价局及各区卫生局、财政局参加。
  (三)加大全市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管力度。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招标采购法规、政策的规定,依法加强集中招标采购的组织工作,审定有关招标采购目录,严格审查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制定措施对集中招标采购的各个主要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集中招标采购中出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此项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卫生局、药监局、监察局、物价局、社保局及各区财政局、卫生局参加。
  (四)加强对药品、医用材料、医疗器械招标采购中介机构资格、投标企业资质和投标药品、医用材料、医疗器械质量的审查,优先选择通过GMP、GSP、ISO9000认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对投标企业实行备案管理、抽样检查,一经发现假劣药品,坚决取消投标资格。
  此项工作由市药监局牵头,卫生局、财政局、监察局及各区卫生局、财政局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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