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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药品医用材料医疗器械招标采购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4.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收。
  (三)开标
  1.开标要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及卫生、药监、财政、物价、监察部门的代表参加。
  2.开标要当众对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或对纸质投标文件拆封,并当场公开所有投标人名称、投标药品品种、医用材料和医疗器械的品牌、生产厂家和投标价格等主要内容。
  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投标人、投标文件及相关事项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后,才能进入评标程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需有二人以上的有效投标才能成立。
  (四)评标
  1.成立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以医药学专家为主,也适当选择卫生行政、财会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从全市统一的招标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人数为11人以上奇数,专业结构应根据评标需要合理确定,设主持人一名,由评委推举产生。评标委员会主持人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2.召开评标委员会会议,严格按照有关深圳市药品、医用材料、医疗器械招标采购评标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应保持独立运作,其成员应该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涉及与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其他亲友有利害关系的评标项目,必须回避。
  3.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后生效。
  (五)中标
  1.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3.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4.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招投标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投诉。
  5.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中标结果报市卫生局、药监局等有关部门备案。
  (六)签定和执行合同
  1.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依据《合同法》及招标、投标文件约定的内容签定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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