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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药品医用材料医疗器械招标采购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集团联合招标采购要充分发挥专业化程度高、质量监管严、采购批量大、满足需求快的优势,在我市药品、医用材料招标采购中发挥重要作用。卫生、财政、物价、药监等部门要负责加强对集团联合招标采购的监管工作。
  (三)自行招标采购
  自行招标采购是指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医疗机构自行办理招标事宜,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购买药品、医用材料及其伴随服务的招标采购。
  自行招标采购的范围是:全市集中招标采购和集团联合招标采购以外的药品、医用材料。
  自行招标采购要充分发挥运作效率高、中间环节少、便捷灵活、职责明确等优点,使其成为集中招标采购和集团联合招标采购的重要补充。
  对于不适于公开招标采购的药品,如具有品牌限制、应用不普遍、采购批量小、新研制药品、国家特殊管理的药品、紧急用药等,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多种方式进行。
  市、区所属医疗机构要参加全市集中招标采购,不能以任何其他形式的招标采购代替全市集中招标采购;市、区所属医疗机构要积极参加集团联合招标采购,集团联合招标采购不重复采购与全市集中招标品种通用名相同而商品名不同的药品;要避免以自行招标采购代替集团联合招标采购。
  三、招标采购的具体操作规则和程序
  (一)招标
  1.招标人是依照有关法规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要根据《深圳市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和医用材料目录》、《深圳市医疗机构集团联合招标采购药品和医用材料目录》,依照临床医疗用药、临床检查需要和减轻患者费用负担的原则,采集汇总招标采购信息,编制采购计划。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送市卫生局等有关部门确认。
  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正式发布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至截止投标时间不得少于20天。
  (二)投标
  1.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应当具备国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有关规定,经过资格审查后,方可参加投标。投标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有关资料和样品。
  2.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3.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或密封的纸质投标文件发送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开标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开启投标文件,不得透露潜在投标人、投标人的数量及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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